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处理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