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抽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台账等相关资料;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责令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