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尚未生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者、处理者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以及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的地点、时间和频次收运餐厨垃圾;

(三)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收集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和监控设备;

(四)保持收集运输车辆整洁,实行密闭运输,防止滴漏和遗撒;

(五)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者;

(六)制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七)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