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适当位置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二)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使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他垃圾;
(三)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者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垃圾的收集地点、时间、频次等内容;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者;
(五)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详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