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