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评估,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征求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后,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经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