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依法设置,严格控制总量。

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可以在高新区探索设立法定机构,按照高新区管委会的委托管理高新区相关事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