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区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高新区发展中的重大、复杂问题和跨区域、跨层级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支持高新区在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和改革创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