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促进、运用和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提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相关人员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鼓励高新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相关人员培育高价值专利,登记数据相关权益,开展知识产权储备和运营、专利导航和预警、知识产权质押和保险、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

支持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鼓励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