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开展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重点投向早期科技型企业、小型科技型企业以及硬科技领域企业,并设定合理的投资期限,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鼓励在高新区依法设立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高新区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支持境内外投资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服务科技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