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围绕科技创新和产业布局需求,科学、合理、高效利用土地,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需求。

高新区应当创新土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工业用地,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租赁出让相结合、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降低土地利用成本。

高新区应当完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方式,支持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复合利用,支持带项目条件和带方案出让,推动产业集聚和产城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