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十七条有效支持高新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依法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