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在高新区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按规定对其建设发展给予支持,并鼓励其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在高新区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强化科技创新服务载体集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