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十三条有效高新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依法保护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高新区可以安排科技产业扶持资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开发、应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