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有效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动物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及犬牌。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携带外地犬只进入城区的,所携犬只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并持有狂犬病免疫有效证明;在城区逗留时间拟超过九十日的,应当自进入城区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