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七章 发言、表决、公布和备案第四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