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常务委员会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