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