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等重大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