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会议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等重大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