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