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第二十七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成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