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九人。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得为主席团成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