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九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不得为主席团成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