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因故出缺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