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治理层级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创新落实数智化、网格化、群众路线协同治理机制,统筹各类资源,提高基层治理队伍的政治素质、法治意识、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筑牢基层治理基础。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