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田字型基层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结构、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社区工作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