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社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留守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的关爱照护,提供精准化服务。

支持村(社区)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和主动帮扶机制,引导各方力量通过走访慰问、结对帮扶、资源链接、捐助救助等方式,关爱扶助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