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可以依托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等设立心理咨询室,为村(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咨询、心理援助等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引导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青少年、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群以及其他特殊群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心理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