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和化解社会治安风险能力,及时收集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科学研判预警风险隐患,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常态化运行和应急响应的要求,建立专兼职平安巡防队伍,推动健全平安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平安志愿服务组织作用,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治安巡防和平安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增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和防控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驻村(社区)民警、基干民兵、生态管护员、河(湖、林、沟)长等参与治安巡防,配合做好社会治安风险源头管控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