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公共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立统一指挥、多部门协同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建设,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公共安全风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细化、完善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预报、预警发布、先期处理等工作,可以建立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综合演练,提高基层突发事件早期应急处置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应急知识普及、应急演练、风险辨识、隐患排查等工作,培养提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事态紧急情况先期处置的能力。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就近开展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与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