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学法常态化、制度化,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规避、预防和控制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驻村(社区)警务室建设,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和法律顾问制度,提升村(社区)依法治理水平。支持、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达诉求、解决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述职制度。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