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田字型基层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措施第十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依法需要公开的事项,接受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居)民的查询。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社区应当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