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以及村(居)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组织村(居)民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

协商可以采取议事会、听证会、恳谈会等形式,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对协商确定的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落实;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应当召集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