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监督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