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监督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