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不得伪造、涂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