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尚未生效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不得伪造、涂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