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四十条尚未生效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