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造林绿化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造林绿化,应当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加强绿化适宜性评估,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植被,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