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造林绿化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形式,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科学造林绿化。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认捐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