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尚未生效

自治区结合本地森林生态保护实际,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

在雪豹、白唇鹿、孟加拉虎、马麝、林麝和大花红景天、西藏杓兰、雪兔子、巨柏等珍稀濒危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栖息地,依法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禁采区等生态功能保护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