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江城黄牛遗传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应当加强江城黄牛养殖、屠宰、食品生产加工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追溯体系,提升检验检疫能力,保障江城黄牛产品的质量安全。鼓励江城黄牛生产经营者实行规范化养殖、开展精深加工,支持开发鲜肉制品、休闲食品等提升产品附加值。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