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镇市容市貌及公共设施的义务,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劳动,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公益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影响市容市貌管护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平台,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