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尚未生效

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开展辖区内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文明祭祀等环境卫生知识,引导居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无物业管理住宅区、背街小巷、楼道庭院等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督促居民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及时劝阻乱倒垃圾、乱堆杂物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浪犬猫管控、畜禽养殖规范、临时摊位秩序维护等工作,收集并反馈辖区内环境卫生突出问题;

(四)组织居民参与环境卫生志愿活动,制定社区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共同维护辖区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