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的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