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