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