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的及时修复。

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定期维护,确保使用安全。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