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管理第十四条尚未生效县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城市设计,明确风貌景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工作管理要求;乡村应当明确主要街巷和对外风貌展示面的规划管理要求。由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总体规划与组织实施,注重民族特色化、亮化、美化、绿化、硬化、净化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