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市貌管护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镇市容市貌管护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