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

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记录、整理、研究、展示和传播,保护和传承传统节日、特色民俗、民间艺术、传统技艺、传统口头文学等,培育经典的传统文化品牌。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整理、研究、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培育区域文化品牌。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