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