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执法措施,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